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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於 2010年 4月 27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5月 26日公佈,2011 年 10月 27日公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預計最快將於 2012年開始實施。明訂所有公務及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時,須盡告知義務,並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影響商業活動的客戶資料處理,舉凡會員招募、管理、維護、行銷應用,都可能存在洩漏個資的風險,而一旦觸法,最高可求償新台幣 2億元,對企業的影響甚鉅。
去年 10月所公布的施行細則,則是修改了之前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此修正版提出了六大重點,只要掌握了這六項重要提點,那麼對於施行細則的做法就具有一定程度的掌握,所以務必清楚《六大重點》關鍵詞的定義喔!小編認為其中與商業活動息息相關,較有助益且最值得一提的進展有以下三點:
個資法第 7 條所要求的「書面同意」,施行細則的定義為: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蒐集者及當事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之前聽到書面同意這四個字,只要是身為廠商的都很害怕。因為執行起來不但成本高昂,而且回收率實在堪慮!現在「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後就可以 email、電子檔或傳真的方式執行書面同意,真的便民許多。
二、通知的方式:
個資法第 12 條,當發生個資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原本的通知有規定即時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施行細則新增為:但耗費過鉅者,得斟酌技術之可行性及當事人穩私之保護,以網際網路、新聞媒體…公眾得知之方式為之。
此則的更新也是個大解套,畢竟現實生活中若發生重大事故需要緊急通知客戶時,還要一一發出書面、傳真或打電話的話,就實在太慢了,而且也不一定能傳達到訊息,當發生重大事件且影響範圍鉅大時還是使用大眾媒體和網路的方式來做告知,才能即時佈達與快速散佈。
三、單獨所為書面意思
施行細則第 12 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單獨所為之書面意思表示,如係與其他意思表示於同一書面為之者,應於適當位置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後並確認同意。
這項規定不論我們是身為消費者或廠商,在權利的保障與處理上變得更加明確與清楚了!相信大家都有過類似的經驗:例如到銀行開戶時,那些密密麻麻多達數頁的條款裡往往塞了一些與銀行開戶或銀行業務無關的事情,卻要我們概括同意。比如:同意將我的個人資料提供給 xx 集團下的子公司使用…
《 圖片來源: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 》
六大重點還有其他三項:間接識別個資之標準、敏感性個資、委託機關權責。不過礙於篇幅有限,我們就不在此逐一介紹、解釋這次施行細則的其他要點了,若您有興趣了解細節詳情,請上法務部網站,即可下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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